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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发布机构: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截止日期:
文号:
酉阳府办〔2017〕80号
适用行业推荐:
酉阳府办〔2017〕80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2017〕80号    浏览量:9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着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打造创新平台,激发创新活力,构建全方位开放式创新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政策

(一)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

(二)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的补助。

(三)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首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五)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协同创新机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 每个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属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国家或市级绩效评估合格的,分别每年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重庆OTC“孵化板”和“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在国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以上奖励补助经费在县级财政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国家、市级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按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县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1.规模以上企业(新增研发投入):

(1)企业申请;

(2)由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委认定,并经县统计局、县经济信息委确认的研发投入数据证明资料;

(3)企业提供渝经信发〔2016〕7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2.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科技型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申请;

(2)国家和市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并经对应县级部门确认;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县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高端协同创新机构:

(1)企业申请;

(2)市科委的认定文件;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县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的证明材料;

(4)运营费用相关票据;

(5)企业营业执照。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1)企业(单位)申请;

(2)国家、市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并经对应县府相关部门确认;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挂牌上市企业:

(1)企业申请;

(2)企业根据申报类型分别提供所挂牌的股份转让中心、交易所授予的证照和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确认;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县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三)受理时间

申请资料由县科委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符合政策兑现扶持的企业,可在获得资格的下一年度申请资金资助,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四)受理程序

县科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会同县府相关部门形成补助方案,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兑现。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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