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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渝人社发〔2018〕223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人社发〔2018〕22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23号    浏览量:85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写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审定,现将《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本辖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规范》的标准,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递升。A级、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下简称A级企业、AA级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评定和管理;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下简称AAA级企业)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定和管理,原则上AAA级企业从AA级企业中推荐产生,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谐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直接申报AAA级企业。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表彰奖励安排和有关规定,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从AAA级企业中推荐、评选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第七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工作分为自评、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公告6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的评价内容和细则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有资格申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第九条  企业应向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表;

    2.申报说明;

    3.证明材料:

    ①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报告;

    ②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一份;

    ③其他佐证材料。

    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向公安、信访、人力社保、应急管理等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安全事故、拖欠工资、欠缴税费、重大集访等行为。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程序进行初审和复审,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A级企业。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复审达到85分以上的,可认定AA级企业。A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复审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AAA级企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上报企业进行复核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确定后,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立即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相关区县(自治县)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评定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确定后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名单,由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  激励

    第十三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评定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激励事项,调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性。

    第十四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将AAA级企业纳入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将A级、AA级企业纳入同级诚信数据库,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备忘录,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广泛调动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性。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六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的次年开始,每年应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对出现评价规范否定情形的,由各级评定单位取消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同时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数据库中取消,并向社会公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自评定之日或等级晋升之日起,满三年需重新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和等级。

    第十七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一经核实,按相关程序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和谐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相关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利用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和网络平台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先进经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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